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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开设赌场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了会员账号lk891029,并为他人注册了yc5555、tt246813等多个下级账号。自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凌某某为该网站担任代理,并通过发展下级账户的方式从中获得分红,其在阳泉发展了下线李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采用其下级账户投注其按照一定比例抽成的方式获利,期间共获利人民币4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凌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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