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平江县**镇**街**号,现住平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凌某某在饮酒后带其小孩在本县城关镇楚街“蛙很忙”餐饮店附近玩,被其父亲凌永德训斥后,被告人凌某某无故将被害人常某甲的摩托车推倒。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上前与凌某某理论,凌某某便准备殴打被害人常某甲,被管中利推开了,在被推开的过程中,凌某某被旁边的摩托车绊倒。凌某某以自己被打了为由,对常某甲、常某乙、管中利、王均德实施殴打,后被其父亲凌永德拉开。随后被害人常某乙报警,平江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管中利带回调查案件情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凌某某再次到被害人常某甲所开的“蛙很忙”店内进行辱骂。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二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及其家属到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处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丰某某、管中利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甲、常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凌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节,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物证1袋(内含微信语音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