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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凌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临沭县**道刘疃河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事发时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材料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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