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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31977********,汉族,大专文化,襄阳市**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6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内环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凌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2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庭胜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777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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