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镇**村**村**号。2009年6月23日因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凌某某以洗车为由来到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河源市和信汽车美容中心,并趁机沿着楼梯从一楼潜入阁楼,然后在阁楼的床头柜抽屉内盗得72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现金49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平英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