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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0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晨,宛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沿一环路由青羊宫方向往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方向行驶。07时07分许,宛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号门前路段处,碰撞其行驶方向左至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带横过道路的行人严某某,造成宛某某与严某某倒地,事故发生后,宛某某起身驾车沿一环路向北逃逸。当日上午07时08分许,被告人凌某某驾驶川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一环路由青羊宫方向往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方向行驶至事发地,凌某某所驾车碾压倒地的严某某。事故发生后凌某某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救治被害人。民警到现场后口头询问凌某某,其未如实陈述自己碾压他人的事实,随后离开现场。被害人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01月18日10时许,民警将凌某某通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接受调查将其挡获。2020年01月18日14时30分将宛某某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被告人凌某某、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起亚牌”小型轿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1.未发现被鉴定车辆所检验项目事故前存在的安全隐患。2.未能计算出被鉴定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某的遗体进行解剖鉴定,建议川A*****号小型轿车在严某某死亡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悬挂“川A*****”号的二轮车在严某某死亡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凡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905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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