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凌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开始,凌某乙(另处理)等多人在本区石基镇桥山村、凌边村、石楼镇清流村等多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并不断更换场地以逃避打击,赌场以打“三公”赌大小的方式赌博,设置专人开车接送赌客、放风、发牌、抽水等。自2018年开始,被告人凌某甲多次驾车为赌场接送赌客、放风,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发牌、抽水,陈某某、骆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接送赌客,四人均按天领取金额不等的报酬。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对本区石楼镇清流村16队菜地农棚进行了查处,现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人员20余名、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及陈某某、骆某某,缴获赌资数万元、移动电话、对讲机、扑克牌等作案工具一批、负责接送车辆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扑克牌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赃款1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缴获的赌资已由公安机关作收缴处理。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