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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万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凌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7********,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县**村**组**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逮捕;同年7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0********,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4********,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和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万某某、资某某等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次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凌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亨互娱”手机APP系国外开发的一款利用棋牌游戏进行赌博的平台,该平台的服务器建在菲律宾,其以传销形式向国内发展代理和赌客,整个平台呈金字塔式结构。“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内开设有大联盟、俱乐部等赌厅,目前查实该赌博平台,每局输赢可达上万元。

本案侦办的是该赌博平台中的“轩辕一毛大联盟”(1毛钱1积分),其股东和管理者为“轩辕”(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和雷某某(微信名“请叫我官人”,另案处理),财务人员为吴某某、陈某某、雷某甲等人(三人均另案处理)。该俱乐部有“斗牛”、“三公”、“三公比金花”等赌博项目,赌客下载上家代理发送的链接并注册会员后进入俱乐部,再通过上家代理完成赌资充值,赌客在赌博平台上获得相应的积分,再以积分形式在俱乐部里参与赌博。

被告人万某某作为雷某某的下家代理,先后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中的“A380俱乐部”、“玛尔一毛俱乐部”、“鸿胜一毛俱乐部”、“轩辕一毛大联盟”等俱乐部担任代理,并招募被告人资某某、凌某某为其下家代理,万某某等人主要负责招募下家代理和赌客参与赌博,以及为下家代理和赌客上下分。其获利方式为:赌客在每局(10小把为一局)赌博后,“大亨互娱”平台会自动从大赢家处抽取所赢积分的8%-9%作为水资,万某某等人可以从其上家代理处获得其所有下家代理和赌客在赌博中所抽水资的90%,再将总水资的80%-88%返给其下家代理及赌客,从中赚取比例差。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月,被告人万某某通过代理“齐乐棋牌”赌博软件认识雷某某,并经雷某某介绍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同年6月,万某某成为雷某某开设的“A380俱乐部”的下家代理,该俱乐部不久更名为“玛尔一毛俱乐部”,后又与“轩辕”的俱乐部合并成为“鸿胜一毛俱乐部”,再更名为“轩辕一毛俱乐部”。2019年12月,因“轩辕一毛俱乐部”参赌人员达到上限,雷某某和“轩辕”又重新开设“轩辕一毛大联盟”,并将“轩辕一毛俱乐部”的参赌人员全部转至“轩辕一毛大联盟”。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万某某以雷某某、“轩辕”为上家代理,先后在上述俱乐部担任代理并招募资某某等160余名下家代理和赌客,直至2020年5月28日“大亨互娱”赌博平台服务器关闭。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从上家代理雷某某、“轩辕”处拿其下家代理及赌客所抽水资的90%,返给其下家代理所抽水资的80%-88%不等,从中获取所抽水资的比例差。被告人万某某在上述俱乐部担任代理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7万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资某某经万某某介绍在“大亨互娱”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在“轩辕一毛俱乐部”和“轩辕一毛大联盟”中成为万某某的下家代理,至2020年5月,资某某共计招募凌某某等24名下家代理和赌客,其负责为下家代理和赌客上下积分及返水结算,并从万某某处拿下家代理及赌客所抽水资的85%-90%,返给自己的下家代理所抽水资的85%,从中获取返水比例差以牟利。被告人资某某在前述俱乐部担任代理期间,共计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0年1月,被告人凌某某经资某某介绍在“轩辕一毛大联盟”参与赌博,并成为资某某的下家代理,资某某后又将凌某某介绍给万某某,使其成为万某某的下家代理。凌某某在该俱乐部担任代理期间,发展1名赌客包某某,并为包某某在该赌博平台上下积分及返水结算,从中获取返水比例差,被告人凌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2771.2元。

另查明:2020年6月22日18时许,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治安大队和巡逻大队在衡阳市雁峰区**巷对一无名牌馆例行检查,民警发现该牌馆涉嫌赌博,遂依法传唤包括被告人凌某某在内的多名现场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凌某某拒不配合,并在现场阻碍民警执法。在公安机关将凌某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其突然咬伤执法辅警罗某某的手臂,企图挣脱逃跑,后被民警制服并强制带上警车。凌某某在警车上不断辱骂民警,后民警将其带至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法办案区,凌某某仍然拒不配合,继续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抓伤辅警李某某等人的手臂,且故意损坏一台执法记录仪。经鉴定,罗某某、李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凌某某、万某某、资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向衡南县公安局退赃20万元;被告人资某某向衡南县公安局退赃165900元;被告人凌某某向衡南县公安局退赃3万元,并积极赔偿罗某某、李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凌某某的户籍资料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包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6.被害人伤势的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照片;8.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凌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万某某、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凌某某一人犯两罪,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凌某某、万某某、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三元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万某某联系电话:1767473****;资某某联系电话:1397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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