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凌建华,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凌建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建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7日退回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3月6日重新收案。2020年1月2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凌建华虚构以到宁波结算工程款、卖房子需要各项费用、以房子为他人担保需还款、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需赔偿、在丹阳赌博被抓需缴纳罚款和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合计332200元,被其挥霍一空。
1.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凌建华虚构以到宁波做工程需要开税票、向对方公司工作人员送礼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6600元。
2.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凌建华虚构以卖自己名下位于镇江市甘露商城附近的房产需要各项手续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2300元。
3.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凌建华虚构以自己为他人担保借款,后借款人逃跑,对方起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交纳“法院保证金”、“跑路费”、偿还担保借款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9000元。
4.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凌建华虚构自己交通事故撞死人需要支付对方“赔偿金”、“火化费”、“抢救费”等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5300元。
5.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凌建华虚构自己赌博被丹阳市公安机关抓获需要交纳罚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000元。
6.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凌建华虚构自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被他人恶意透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6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凌建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京口大队和丹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罗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凌建华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建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卫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凌建华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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