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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富强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凌富强(曾用名凌日于),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富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凌富强去到广州市黄埔区**********楼,剪开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孔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0元、金手链2条、金项链3条、金戒指4枚、圆形的玉片1块、银项链2条(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经鉴定,案发现场阳台防盗网上提取擦拭子的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凌富强口拭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0×1025

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凌富强伙同他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翻墙后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家中,窃得人民币8000元、金戒指2只、监控主机1台(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经鉴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的检材1人像是凌富强的人像,检材2、检材3人像倾向为凌某某的人像。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凌富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楼,翻窗进入被害人黄某乙家中,窃得保险柜1个(内有不动产权证书2本、存折2本、小米手机1台、金手链1条)、验钞机1台。同日,公安人员在被盗现场附近的草地上起获上述被盗保险柜及保险柜中放置的物品(均已发还)。经鉴定,案发现场西房窗户外侧玻璃上印痕擦拭子检出的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凌富强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55×1015;经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447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凌富强去到广州市白云区**街九巷****楼,剪开窗户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窃得钻石戒指1枚、玉1块、纪念币1套(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经鉴定,案发现场房间二窗户窗枝表面擦拭子16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凌富强的口腔擦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7.72×1020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凌富强去到广州市白云区********楼,剪开防盗网进入被害人江某某家中,窃得苹果iPad Air平板电脑1台、苹果iPad 6平板电脑1台、金色戒指2只、金色项链1条、金色手链2条(未达价格认定要求,不予认定)。经鉴定,案发现场客厅西侧行李箱上印痕擦拭子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凌富强的口腔擦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78×1026;卧室二门锁钥匙擦拭子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嫌疑人凌富强的口腔擦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30×1022

综上,被告人凌富强共入户盗窃5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3447元。

2019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商业广场金伯利四楼沐足城抓获被告人凌富强,现场起获OPPO手机1台、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汤某珍、覃某长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孔某某、黄某乙、卢某某、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凌富强的供述与辩解;6.DNA鉴定书、声像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富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富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就如实供述部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渊

2020年48

附:

    1.被告人凌富强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物(OPPO手机1台、银行卡2张)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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