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凌某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881号

被告人凌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7********,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某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小区*幢*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4年12月6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年底,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结识。凌某假冒军官身份与陈某某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底至2019年9月期间,凌某多次编造家人生病需要医药费、需要钱在部队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取陈某某18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前,凌某退还给陈某某8000元人民币。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结识。后凌某假冒军官身份与杨某某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凌某多次编造家人生病需要医药费、个人升迁需要钱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取杨某某8万元人民币。案发前,凌某累计退还杨某某4万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结识。后凌某假冒军官身份与唐某某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凌某多次编造家人生病需要医药费、需要钱打点关系等理由骗取唐某某20.9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前,凌某累计退还唐某某1.3万余元人民币。

二、招摇撞骗罪

2019年5月,被告人凌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后凌某假冒警察身份与王某某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凌某多次编造家人生病需要医药费、个人升迁请领导吃饭、退还收取的好处费等理由骗取王某某10.7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前,凌某累计退还王有莲2万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凌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款记录、录音录像。

被告人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大海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凌某现羁押在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