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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号**室。被告人凌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1月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诈骗,于2002年10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5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凌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因不予收押,于2020年8月31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凌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北七房**集团工地、八士村后大河弄14号门口等处,以掀开电动车座垫、老虎钳剪断电线的手法,窃得6辆电动车内的电池共计6组,物品价值人民币(下同)共计190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北七房**集团工地,以上述手法,窃得蒋某某及其妻2辆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池各1组,物品价值共计360元。

2.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后大河弄14号门口,以上述手法,窃得祁某某电动车内的电池1组,物品价值250元。

3.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号前空地处,以上述手法,窃得孙某某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池1组,物品价值312元。

4.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号前空地处,以上述手法,窃得房某某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池1组,物品价值436元。

5.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凌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号前空地处,以上述手法,窃得孙某某电动车内的天能牌电池1组,物品价值546元。

被告人凌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或调取的被告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检察官助理:韩怡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室。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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