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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凌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1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2006年12月被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2月被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被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被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被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被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凌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凌某某2019年10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利用其熟知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集市、五星集市,龙头铺镇兴隆山集市赶集的日子,单独或伙同外号叫“浩宝”的(在逃),窜至上述赶集点,趁赶集人流密集的机会,各自作案,其中凌某某先后十二次扒窃他人手机,并销赃于株洲市中心广场流动收手机的商贩。被扒财物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3267元。具体扒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云田镇马鞍集市,扒窃被害人钟某某的一台******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19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云田镇五星集市,扒窃被害人周某甲的一台******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18元。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龙头铺镇兴隆山集市,扒窃被害人卢某某的一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03元。

4、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龙头铺镇兴隆山集市,扒窃被害人谭某某的一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24元。

5、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云田镇马鞍集市,趁赶集人流密集,扒窃被害人丁某某的一台******plu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4元。

6、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龙头铺兴隆山集市,扒窃被害人简某某的一台华为NOVA5z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98元。

7、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云田镇五星集市,扒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华为P30PR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78元。

8、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龙头铺兴隆山集市,扒窃被害人马某某的一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49元。

9、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云田镇五星集市,扒窃被害人文某某的一台华为NOVA5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69元。

10、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龙头铺镇兴隆山集市,扒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台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39元。

11、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龙头铺镇兴隆山集市,扒窃被害人高某某的一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78元。

1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云田镇五星集市,扒窃被害人周某乙的一台******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88元。

案发后,被告人凌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于4月21日、29日分别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对案、搜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开中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凌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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