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单位准格尔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7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镇**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93********,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煤矿宿舍(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系被告公司**。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68********,汉族,高中文化,准格尔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经**矿宿舍(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89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2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满都拉,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准格尔旗经**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准格尔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未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由该公司**翟某某指挥施工队在准格尔旗**镇**村超批准范围进行土方剥离,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鉴定,准格尔旗经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754公顷(41.31亩),包括旱地0.9115公顷(13.6725亩)和农村道路1.8425公顷(27.6375亩),造成自然植被基本消失,土地性质由农用地变为工业用地。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翟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准格尔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被告人翟某某作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施工,其在明知未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批准范围施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莎日娜
检察员:苏 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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