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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凃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 年1 月10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凃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9时许,携带圆形片剂毒品麻果12颗来到本市武昌区**路**号肖某某家中,并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其中毒品麻果4颗贩卖给肖某某。被告人凃某某在肖某某家中吸食携带的毒品麻果1颗,肖某某吸食完毕购买的毒品麻果4颗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凃某某处查获剩余的毒品麻果7颗。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提取、称量、取样笔录;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凃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20 年4月16 日

附:

1.被告人凃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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