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路**号**梯**,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时许,凃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行驶至松鹤大街与桥北路交汇红绿灯路段,与被害人黄某某粤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凃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凃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7.执法、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凃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凃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