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凃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号**梯**,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凃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时许,凃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行驶至松鹤大街与桥北路交汇红绿灯路段,与被害人黄某某粤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凃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凃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7.执法、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凃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凃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