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冼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佛山市禅城区**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1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1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佛山市禅城区**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冼某甲为了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佛山市禅城区**塑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冼某乙(另作处理)以支付开票点数的方式与广东省**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通过冼某丙、唐某某(二人均另作处理)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制造交易假象,从而取得广东省**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人民币576400元。后佛山市禅城区**塑料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佛山市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数额共人民币83750.45元。
2019年8日8日,被告人冼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塑料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
2020年8月7日,佛山市禅城区**塑料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8375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文忠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冼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9********
2.卷宗7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