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冼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200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冼某甲到德保县敬德镇**村**屯附近的“**”(地名)旱地焚烧杂草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一带被大火焚烧。经百色广森林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总过火面积为8.7008公顷,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8.5346公顷,有林地面积为5.778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冼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邦成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冼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保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19776****;
2、案卷证据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
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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