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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4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05 月25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冼某某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沿**往**那条路行驶,至**线18公里22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临高县**镇往**方向琼CDOO** 东风自卸货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冼某某受伤。经事故调查认定:冼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民警在处警中发现冼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立即依法对冼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冼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辆台铃牌二轮电动车、1辆琼CD00**自卸货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无受伤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能        

                                   2017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冼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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