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785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05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冼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街**号住宅,盗得被害人冯某某放置于床上的铁盒内的人民币43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冼某某在中山市**镇**村**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生
2018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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