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5********,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31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冼某某承包了村民王某某位于澄迈县红光农场保良山的30亩防风林带,后其中6亩林带被收回。2019年3月20日,冼某某为了在上述约24亩林带上种植经济作物,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熊某某驾驶挖掘机清理该林带上的林木。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20.17亩;地类为Ⅲ级保护林地;被伐林木的树种为天然阔叶树和桉树;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22.0927立方米,总株数2278株,其中幼树1721株。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冼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转让协议、未办理砍伐证证明、验收意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蓄积量达22.0927立方米,幼树1721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联系电话:1397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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