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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031979********,汉族,文化程度**,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冼某某与其妻子翟某某与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内,因孩子教育的问题发生争吵打斗。期间,被害人翟某某随手拿起客厅的塑料凳扔向冼建宗,被告人冼某某躲开后,拿起塑料凳用力砸向被害人的头部和脸部,致使被害人的额头和嘴角受伤。经鉴定: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冼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冼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病历,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71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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