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冼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已判决)两人多次向黄某某借款,后拖欠借款不还。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综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冼某某、陈某某夫妇仍不向黄某某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24日黄某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冼某某与陈某某私自将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的****的集资房出售给周某某,收取房款100万元人民币,两人为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冻结,要求周某某将房款打入两人儿女帐户各50万元,致使案件未能得到执行,情节严重。2016年5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被告人冼某某于2019年9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笔录,承诺书,人口信息查询表,房屋转让合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借条,房屋转让合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冼某某、同案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及提审笔录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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