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冼某某,绰号“一某某”、“亚某甲”、“亚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区**小区**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9月27日晚期间,被告人冼某某从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处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网的代理账号。被告人冼某某使用从李某某处获得的“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开设了三个下级账号“cvv******”、“cvv******”、“cvv******”,分别给了两个参赌人员使用,其中“cvv******”交给苏某某使用,“cvv******”、“cvv******”交给“姚某某”使用。两名参赌人员使用被告人冼某某给他们的账号在网上投注“六合彩”赌博,然后冼某某通过其的代理账号报给李某某。被告人冼某某收到下线的投注后,共向李某某交投赌注90340元,从中获利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的网络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冼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共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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