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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冼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冼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德邦快递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时许,被告人冼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N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文昌桥时,其车辆与路中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被告人冼某某谎称其不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后冼某某于同月4日向民警坦白其是当时肇事车辆驾驶人。经鉴定,被告人冼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47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冼某某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冼某某对事故被害方赔偿损失人民币424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冼某某;4.鉴定意见。

被告人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其危险驾驶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430  

附:

    1.被告人冼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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