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江阴市**镇**村**基**号(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于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的手段进入江阴市**镇**村**巷**号江阴市**玻璃有限公司10号仓库,采用自来水、矿泉水置换溶液的手段盗窃氯化钯溶液,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冷某某于2020年3月8日晚,采用撬窗的手段进入江阴市**镇**村**巷**号江阴市**玻璃有限公司10号仓库,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窃氯化钯溶液30余升(鉴定价值人民币1164771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400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的氯化钯溶液已经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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