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冷某有,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2013年1月2日、2015年7月2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九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冷某有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110号附近的一小巷内,采用螺丝刀撬锁接线的方式,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灰色电动摩托车发动,后将摩托车骑回南坪并停放在南坪女子医院公交车站附近,准备第二天销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摩托车价值1150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冷某有被捉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冷某有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有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冷某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冷某有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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