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548号
被告人冷某晖,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住**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冷某晖在东莞市**镇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冷某甲、傅某某、姚某某等人,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0日23时许,冷某晖与冷某甲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后冷某甲与其朋友冷某乙共同出资400元,通过冷某甲的微信将毒资交给冷某晖。收到毒资后,冷某晖到东莞市**镇**酒店楼下路段,将个一包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重约0.27克)交给冷某甲。
2.2020年4月至5月,按照每小包(重约0.27克)400元左右的价格,冷某晖与傅某某多次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在收取傅某某微信转账后,冷某晖将毒品装在烟盒或者纸巾里面,并将毒品放在东莞市**镇**一山头标记明显的位置,通过拍图片方式告诉傅某某地址。后傅某某到达上述地点取得冰毒并吸食。其中,4月2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傅某某;4月15日,冷某晖贩卖300元冰毒给傅某某;5月19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傅某某。
3.2020年2月至4月,按照每小包(重约0.27克)400元左右的价格,冷某晖与吸贩毒人员姚某某多次达成毒品交易意向。在收取姚某某微信转账后,冷某晖,将毒品装在烟盒内,并将毒品放在东莞市**镇**社区附近路段,通过微信发图片的方式将地址告诉姚某某。姚某某到达上述地点取得冰毒,后将上述毒品或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某、吴某某等人,或自己吸食。其中,2月23日,冷某晖贩卖5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5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7日,冷某晖贩卖8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10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12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15日,冷某晖贩卖400元、8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16日,冷某晖贩卖400元、4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18日,冷某晖贩卖4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19日,冷某晖贩卖800元、4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20日,冷某晖贩卖8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25日,冷某晖贩卖8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26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3月31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2日,冷某晖贩卖400元、400元、400元、8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4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0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1日,冷某晖贩卖800元、4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2日,冷某晖贩卖400元、400元、8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3日,冷某晖贩卖4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4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6日,冷某晖贩卖800、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7日,姚某某贩卖800元、400元冰毒给冷某晖;4月18日,冷某晖贩卖8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19日,冷某晖贩卖400元、400元冰毒给姚某某;4月21日,冷某晖贩卖400元冰毒给姚某某。
2020年5月24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东莞市**镇**街**号**楼**号房将冷某晖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晖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晖无视国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多人,贩卖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晖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含光盘8张)和检察卷1册 。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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