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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修水县******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冷某甲因沉迷赌博,以合伙做生意、帮人买车及装修房屋需要水泥、沙子等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某、冷某乙、卢某某、王某甲、游某某、叶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夏某某等9人处骗取了价值48255元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冷某甲找到和其合伙做生意的张某某,以贩卖沙子获利为由,让张某某出资。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付给冷某甲共计26055元。冷某甲拿到钱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冷某甲到本县**花园**电动车专卖店,找到店主冷某乙,以帮其叔叔购买摩托车为由,骗取冷某乙的信任,将一辆价值1000元的“麦科特”二手摩托车赊走,以800元的低价转卖给吴某某,所获销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冷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建材销售商卢某某,让卢送8吨半“海螺”水泥和5方半沙子到本县**家园21栋等地,等其和业主结好帐后一并付清。卢某某信以为真,按其要求将水泥和沙子送到了指定地点。尔后,被告人冷某甲以各种借口逃避卢某某的催帐,将从业主处结来的水泥、沙子款共计5720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4、2019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冷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建材销售商王某甲,谎称要赊购700元钱的“海建”水泥,过两天结帐。王某甲信以为真,当天将水泥卖给了冷某甲。次日,被告人冷某甲又找到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骗取王某甲的信任,从王某甲处拖走了1200元的水泥。尔后,被告人冷某甲将骗来的1900元水泥予以转卖,所获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5、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冷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建材销售商游某某,让游送7吨半“海螺”水泥和7方沙子到本县**小区**栋2单元602室,等其妈回来结帐。游某某信以为真,按其要求将水泥和沙子送到了指定地点。尔后,被告人冷某甲以各种借口逃避游某某的催帐,将从业主处结来的水泥、沙子款共计5000余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6、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冷某甲到本县叶某某的五金店,以帮其姐装修房子需要电线为由,骗取叶某某的信任,从叶某某处赊走了2440元的电线。尔后,被告人冷某甲将赊来的电线以800元的低价予以转卖,所获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7、2019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冷某甲到本县**路**三轮车店,找到店主何某某,谎称樟树下**电瓶店老板娘是其奶奶,骗取何的信任,从何某某处赊走了一辆价值2600元的“宗申”牌二手三轮摩托车。尔后,被告人冷某甲将赊来的三轮摩托车以1400元的低价转卖给了王某乙,所获销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8、2019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冷某甲找到王某乙,以帮忙注销以1400元价格卖给王的“宗申”三轮摩托车牌照为由,从王某乙处将车骑走,以1300元的低价予以转卖,所获销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9、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冷某甲到本县**国际农贸城**南杂批发店,找到店主夏某某,以晚上乔迁新居为由,骗取夏的信任,从夏某某处赊走价值2140元的“瑞香”金圣、“吉品”金圣香烟各4条。尔后,被告人冷某甲将赊来的香烟以1990元的低价格予以转卖,所获销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冷某甲被被害人叶某某抓获扭送到本县竹坪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信息、⑵抓获经过、⑶前科证明、⑷协议书及摩托车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冷某乙、卢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修水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拥军

2020年2月2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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