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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寻衅滋事罪)_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人,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冷某甲与其母亲李某某因对村委会对其耕种的冷某丁、孙某某整户销亡土地清收不满,在太平村委会与被害人冷某丙发生争执,冷某甲持刀威胁冷某丙,并将劝架的丁某某、冷某乙划伤。经鉴定:丁某某右手肌腱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右手环指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冷某乙、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冷某丙陈述;

4、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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