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县人,住**乡**村**屯*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冷某甲与其母亲李某某因对村委会对其耕种的冷某丁、孙某某整户销亡土地清收不满,在太平村委会与被害人冷某丙发生争执,冷某甲持刀威胁冷某丙,并将劝架的丁某某、冷某乙划伤。经鉴定:丁某某右手肌腱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右手环指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冷某乙、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冷某丙陈述;
4、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甲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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