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5********,汉族,大专文化,垫江县**局工勤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街**号,现居住地垫江县**街道**大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垫江县城尚品今典附近的山城火锅店出发,沿桂西大道、人民西路行驶,行驶至垫江县人民路交警一中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冷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2019年9月12日,冷某甲向垫江县公安局报警,并协助抓获容留他人吸毒的李某某、谭某某,后李某某、谭某某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申请书、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单、扣押清单、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证实材料、举报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冷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法[2019]乙检字第45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冷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材料十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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