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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未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冷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重庆市长寿区渝巫路由海棠镇往云台镇方向行驶,途径该区云台镇加油站附近李**汽修店路段时刮撞行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冷某甲拨打电话报警。黄某甲被送往垫江县中医院救治,因治疗希望不大,由其家属与冷某甲商量放弃治疗,于2018年10月6日在家中死亡。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冷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冷某甲与黄某甲家属达成协议,冷某甲支付医疗费并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被告人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冷某乙、黄某乙、李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尸检报告、车检报告、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冷某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为民

检察官助理:丁 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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