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冷某甲,曾用名冷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冷某甲、胡某某先后受雇于冷某丙(另处理),以冷某丙租赁的本区大石街礼村洪昌工业路四巷1号一楼及四巷4号之一306房为窝点,由被告人冷某甲、胡某某管理该窝点,组织王某某、邱某某、唐某某、韩某某、冯某某、侯某某、杜某某等人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礼村洪昌工业路四巷巷口抓获被告人冷某甲、胡某某;在礼村洪昌工业路四巷4号之一306房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王某某、杨某某和韩某某、廖某某;在礼村秦禹商务酒店218房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冯某某、藤某某;在礼村洪昌工业路四巷1号一楼抓获卖淫女邱某某、杜某某、唐某某、侯某某;在礼村牌坊附近抓获涉嫌嫖娼的范某某、肖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二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两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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