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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熊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冷某甲,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修水县******组,现住修水县****医院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现住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冷某甲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64期,写单金额757037元,并将该码款全部上报给了上线被告人熊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返点费26285元。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熊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接受下线冷某甲上报码款757037元,并将该码款全部上报给了上线,并从中非法获利返点费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六合彩”码单记录复印件、银行账单流水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冷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首。同时,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冷某甲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对被告人熊某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海浪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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