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8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甲怀疑其妻子王某某与洋河镇出租车司机曲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冷某甲伙同其弟弟冷某乙驾车在岫岩县杨家堡镇松树秧村吉庆商店门口将被害人曲某某驾驶车辆载王某某截停后,被告人冷某甲手持木棒对被害人曲某某和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冷某乙用手对被害人曲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冷某甲伙同被告人冷某乙将被害人曲某某强行拽至被告人冷某乙驾驶的车辆内,期间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阻止其下车,控制曲某某人身自由约一个小时。
被告人冷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冷某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被告人冷某甲和冷某乙已经同被害人曲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员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