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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甲、冷某乙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四部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9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被告人冷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评审批的情况下,租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村)马岭路南侧村民李某的自建厂房,成立“**水磨厂”经营小五金配件的打磨加工业务,期间,雇佣被告人冷某乙为该厂接货、送货、打磨加工小五金。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在加工过程中,将含有金属锌的废水通过水池沉淀后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19年12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查获上址,并在1号外排废水收集池、2号外排废水收集池、烘干工序烘干机排出地面积水、抛光工序滚筒排出地面积水、排水外排渠进行废水采样,后经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其水污染物总锌浓度分别为108mg/L、104mg/L、291mg/L、634mg/L、652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总锌排放限值3.0mg/L的十倍以上。

2020年3月5日,民警在四川省理县桃坪镇治安卡点开展检查盘查工作中,抓获被告人冷某甲。

2020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冷某乙到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冷某甲、冷某乙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嵘

2020年8月21

                                      

附件:

1.被告人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199****,被告人冷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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