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甲,绰号吕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冷某某在凤冈县琊川镇大兴村桂林组冷某甲家山林砍伐疑似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树2株,并下成2米长的原木六节。当日下午五时许至次日凌晨四时许以400元的工钱雇请王某某将此原木装载上车,将此楠木树原木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将此楠木加工为床板自用。经鉴定,冷某甲家被砍伐疑似楠木均为楠木(又名桢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楠木床板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冷某乙、丁某某、冷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冷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森林法法规,在明知楠木是国家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即砍伐了冷某甲家的二株楠木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购买的楠木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仍然决意非法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冷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扣押楠木木板8块(规格为2米)现暂存于凤冈县森林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共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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