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冷某某携带蓄电池非法改装的电鱼工具,从其家中出发,到石子法庭对面“三岔河”里,使用该电鱼设备在河里进行非法捕鱼近一个小时,捕捞了20条鱼,6条鲢鱼、12条“铲子鱼”、2条鲫鱼,大约两斤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3.视听资料等证据;4.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大竹县**镇**村**组,电话1828183****。
2.本案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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