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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冷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交通**培训中心门口附近贩卖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查缴毒品可疑物0.95克,后民警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搜查出毒品可疑物0.96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资质、资格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碟等。

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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