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冷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家园**栋**单元。被告人冷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冷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冷某甲通过抖音、微信等APP,冒充退伍军人身份,取得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刘某某信任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冷某甲以请朋友吃饭、付货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800余元及SEIK0牌男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999元)。
2.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冷某甲通过抖音、微信等APP,冒充退伍军人身份,取得连云港市海州区的被害人刘某某信任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冷某甲以买机票、充话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000余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冷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甲向刘某某退赔7750元及SEIK0牌男士手表一块,向张某某退赔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冷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冷某甲(1323795****、1333691****)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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