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保安护运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组,被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冷某某在浏览快手APP直播间时,得知杜某某有购买二手切割机的意愿后, 便产生了以出售二手切割机为由骗取钱财的想法,于是添加杜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谎称自己有二手切割机对外出售。经协商,杜某某同意以3500元的价格向冷某某购买。2019年10月8日,杜某某通过微信向冷某某转账3500元后,留下自己的收货地址并催促冷某某发货。在得知冷某某未按承诺发货后,杜某某便向冷某某索要货款。为了让杜某某无法联系到自己,冷某某将杜某某微信拉黑。冷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冷某某在浏览快手APP直播时得知大某某有购买铲车的意愿后,便产生以出售铲车为由骗取大某某钱财的想法,于是添加大某某为微信好友,随后以厂家的名义向其介绍、推销铲车,并要求大某某预付定金3000元。2020年8月30日,大某某通过冷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小程序向冷某某支付3000元,因微信收款小程序自动将2880元退回至大某某微信,冷某某未能收取全部预付货款。当日,冷某某再次让大某某将退回的2880元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冷某某收款后,向大某某承诺立即发货并将直播间播主的手机号留给大某某。几天后,大某某拨打冷某某预留的电话询问铲车发货及物流情况时,对方告知大某某其并未在此订购铲车。此后,大某某通过微信与冷某某联系时才发现冷某某已将其拉黑。冷某某将从大某某处骗取的钱款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10月17日,冷某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冷某某近亲属已全额退赔大某某、杜某某被骗钱款,并积极向大某某赔偿3000元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冷某某的行为书面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黑色iPhone11手机一部;
2.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支付宝收支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业务申请表、微信主体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3. 被害人大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图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账单详情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接触方式,多次骗取不特定他人钱款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某近亲属向被害人全部退赔被骗钱款,且向一名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均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11 月 4日
附件:
1. 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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