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0********,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住湖北省黄石市**镇**村**号,曾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5年2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冷某某受深圳市**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甲(已判决)的雇佣,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伪造购销合同、出库单等单据,以**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深圳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1798184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056912.80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10387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报关单、委托报关协议、发票、装箱单、出库单、购销合同、发票、账户交易明细、快递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罗某甲、罗某乙、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税务稽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妍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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