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路**小区**栋**,趁被害人谢某某家房门未关进入屋内,在客厅的黑色挎包内盗得现金80余元,在卧室内盗得被害人谢某某的银灰色“红米”S2手机一部,被谢某某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冷某某在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将所盗手机以18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二手手机的白某某,并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畅玩网吧将被告人冷某某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白某某处查获了被告人冷某某所盗手机,由冷某某购回后发还了被害人谢某某。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告人冷某某所盗“红米”S2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害人谢某某收到了被告人冷某某赔偿的损失并对其出具了谅解书。
归案后,被告人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
《户籍资料》《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手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缴纳罚金前提下可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772519****);
2. 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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