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公安局白泥派出所,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对面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1年5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贵屿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古交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冷某某与孔某某(已判决)、田某某(已判决)、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已判决)在古交市沟儿口一旅店内合谋盗窃,并商定:由冷某某、孔某某、陈某乙负责盗窃车辆,由田某某负责销赃,田某某又和刘某某(已判决)合谋销售盗窃车辆,刘某某答应能卖了盗窃的车辆。同年3月21日凌晨,冷某某同孔某某、陈某乙及胖子乘坐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古交市阴家沟一一新村宿舍楼下,将阴某某停放于此的豪泺牌晋A****5货车盗走,田某某、陈某乙乘坐被盗车辆,冷某某、孔某某乘坐闫某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太原市柴村加油站附近,田某某让刘某某联系买主,刘某某将被盗车辆引领到太原市第二监狱附近,刘某某联系了销售盗窃车辆的买主,由于该车没有合法手续,该车没有卖出去,田某某见无法卖掉被盗车辆,便通知了失主车辆的停放地点,带领失主找到被盗车辆,古交市公安局干警和失主将丢失车辆找回。经鉴定被盗窃车辆价值195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3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志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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