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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9********43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号,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电话联系制作假证的“老**”(真实身份待查),欲通过购买假证再出售的方式进行营利,“老**”为冷某某提供5本空白的证件,分别为盖有瓦房店市**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瓦房店市**中学毕业证、瓦房店市**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各一本。

2019年6月29日,一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联系冷某某,欲购买执照所有人为王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冷某某便让“老**”伪造一本盖有瓦房店市**局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后通过微信将此证件出售;2019年6月23日,冷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他人出售一本名为辛某某的瓦房店市**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毕业证。经鉴定,营业执照上的印章系水印,其余证件、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及随案移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冷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代理检察员:  荣  艳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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