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营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冷某某在盖州市**镇**村附近发现被害人孙某甲与其妻子高某某在一起,质疑二人关系,双方发生争吵后厮打,冷某某用拳头击打孙某甲胸部,造成孙某甲胸部外伤。经营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的损伤程度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孙某乙、孙某丙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陈述;4.被告人冷某某公司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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