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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75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北安市***社区第**居委会**组**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另处理)等多名男子在本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号万汇城工地办公楼二楼,对正在此处向盛邦公司追讨欠薪的被害人姚某某等人使用拳脚进行殴打,致多名被害人身上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并当场打烂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等八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冷某某到南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八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冷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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