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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8********,汉族,小学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农民,住该村。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密山市**乡中学时,将同向行人高某某、王某某撞倒。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2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冷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正侧位拍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呈请交通事故认定中止报告书、诊断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密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魏艳玲  

2018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密山市;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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