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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湖北省云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鄂K****2号牌小型轿车沿347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云某某**镇**路段,遇杨某甲自南向北步行横过347国道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受伤、鄂K****2号牌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冷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5月31日,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某某乙的证言;3.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2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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