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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回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栋***(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社**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被告人冷某某饮酒后驾驶湘J3L****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进芳村大道东南577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冷某某与辩解;

3.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

4.道路交通违法案卷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826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525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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